厂家状况
根据94年的统计数据,全国生产城市污水处理相关设备器材的厂家近200余家,其中的122家在94年的总产值为22.6亿元,已具相当规模。但是大部分大中型企业是通用设备生产厂家。在污水处理**机械设备方面,中小企业居多,市场份额分散,自身的开发设计能力较弱,科技投入不足,现有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品质难以满足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业高速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结合产品结构调整和资产的优化组合,开始把污水处理设备的开发、制造列入发展计划,但大多处于筹划阶段,尚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
医院、工厂、乡镇、社区污水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
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摄氏度,并应持续5天以上。
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机构的医院,对有传染病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2.0.6条医院污水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或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